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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孟錦律師‧黃育杉 

夫妻關係如果鬧到無可收拾的地步,有緣變無緣、無緣變孽緣,真是情何以堪!爆料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案件的李慧芬,帶著警察去「抓姦在床」。 
此時,當然須以現行犯論,否則,那來的證據呀!李慧芬了解這一點,一切抓姦行動必須迅雷而使其不及防備,當場姦夫淫婦就這麼被逮個正著,證據擺在眼前,賴不掉了吧。一聲不響的把門踹開,衣衫不整的姦夫淫婦,醜態完全畢露,這就是抓姦必須在床的重頭戲碼。夫妻關係走到這個地步,大概要談復合幾乎已不可能,公主與王子就此分道揚鑣,似可預見。對於刑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婚姻家庭,真是大大的諷刺!看到實務上抓姦後婚姻大都走到盡頭,婚姻因而瓦解,不知你還要不要抓姦?!李慧芬的丈夫也不是省油的燈,不知是否經過高人指點,要反告李慧芬「擅闖民宅」。 
如果抓姦還要說「請開門」「拜託開門」「求求你開門」,對方同意開門後才能合法進入,那還抓什麼姦!抓姦就是要找「衣衫不整」「男女苟合」的鐵證,才能拆穿「蓋棉被純聊天」的謊言。這一切都是為了取證,作為請求裁判離婚的證據,彌補另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又逍遙在外的遺憾,重點不在找回人,而是為自己將來訴請離婚「無過失」而預作準備。遺憾的是,通姦罪只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而已,實務上亦多得易科罰金,但在抓姦過程中,經常讓抓姦者反而背負「擅闖民宅」「妨害自由」「恐嚇」「傷害」的指控與刑責,這些罪其刑度都比通姦罪還要重,難怪有人會質疑,法律到底保障誰?如果那天情婦大聲向你(元配)嗆聲:「歡迎你來抓姦!」不知你還敢不敢去抓姦?! 
在網路上的法律討論區,常有人問「她(他)不跟我簽離婚協議書怎麼辦?有什麼辦法可以叫他(她)簽?」「她(他)說要一筆錢才願意簽……」等種種「情已絕,身難離」的夫妻關係。舉個例子:美華結婚後,以為會與先生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原本兩人都有工作收入,養一個家還算是綽綽有餘,但是先生因為公司裁員,而失去了工作,他中年失業,難免喪志,從此沒有用心再找工作,生活的重擔完全轉移到她身上。有一天夫妻為了小事,先生竟然動手打了美華,這突如其來的家庭暴力,讓她一時無法接受,但想到他只是閒賦在家呆久了,心情不好一時衝動,不但沒有報警、驗傷,終究隱忍承受痛苦。但先生的暴力傾向,越來越嚴重,讓美華生活在恐懼中。 
她想要離婚,夫妻倆談了很久,先生就是不肯簽字。有一天,苦不堪言的美華向律師求救,律師卻對她說:「很簡單,再讓他打一次啊!」「再讓他打一次,有沒有說錯啊?」她滿臉錯愕。律師說「沒錯」「妳就再讓他狠狠的打一次,如果這次沒被打死,那婚就離得成了!」這個有點開玩笑的例子,雖然有些偏門,但對於身陷婚姻泥沼不能離開的人而言,卻是常見的一種策略。原來離婚這麼難,這麼痛苦,也難怪同居伴侶越來越多,非婚生子女見怪不怪,不知是人心在亂,還是法律的錯!

http://www.betrayer.com.tw/case-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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