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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懷疑先生外遇會帶外遇通姦相姦者回家發生性行為,於是委託徵信社在臥房及客廳安裝隱藏式攝影鏡頭及遙控無線錄影設備,果真如預期般有錄到先生與相姦者發生性行為的通姦事實,該錄影帶可否為證據?有無涉及妨害秘密罪呢? 
微信徵信社法律見解:
一、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另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準此,妨害秘密罪所規範之重點,在於『無故』侵犯他人隱私,亦即,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依據時,即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故於衡量其行為是否為『無故』之際,自應按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加以判斷之。

二、依本案例中,因懷疑丈夫有外遇,故而裝設針孔攝影機,似與『無故』有別。實務上之見解為「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人秘密之行為。」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參照之。 徵信社侵入民宅裝設針孔攝影或竊聽器均屬違法蒐證行為,採集之證物法院也不會採用,還有被告妨害秘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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