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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狀況下,可請求離婚?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兩位「合法離婚證人」「親自到埸作證」,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也可到本公司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本處理小組會準時派二位離婚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

   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

   離婚證人,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在合法的程序中,證人需要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

注意!

如果僅一位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一人拿了其他二個人的身份證簽名蓋章,或者離婚證人並未真正詢問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離意願時,即離婚證人是無效的,不但有偽造私文書罪,同時即使雙方已經辦了離婚程序,還可以到法院訴請離婚無效。

http://www.divorced.com.tw/witn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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